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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发布时间:
2022-12-29 11:28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提出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经过9年的扎实推动和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已结出丰硕成果,进入稳定发展时期。截至2022年10月,我国已与149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合作文件,形成3000多个合作项目。其中,全面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提出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经过9年的扎实推动和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已结出丰硕成果,进入稳定发展时期。截至2022年10月,我国已与149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合作文件,形成3000多个合作项目。其中,全面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的成员国,接受和适用相同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则,这为“一带一路”国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近年来,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布局,在“一带一路”国家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一直呈持续较高增长态势。但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不仅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而且各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存在明显差异,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客观存在的差异为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提供了机遇。全面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需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谋新策、创新途。为此,我们应当重点在以下方面积极创新、有所作为、做深做实。
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带一路”国家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资源优势禀赋各异,知识产权的诉求也不尽相同。但这些国家也有进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合作的共同基础,即多数国家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和保护自己国家知识产权资源的需求。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欧亚专利局等地区性组织开展了深入合作,与其他40余个国家建立了正式合作关系,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关于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政府间协议》指导性文件,我国专利被更多国家认可。这些合作基本上还处于框架协议层面。今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区域一体化合作,应重点在两个方面发力:第一,基于现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一带一路”国家应当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授权保护条件、保护期限、侵权认定规则等方面,开展制度一体化合作;通过签订“一带一路”国家保护协议,把相关共识内容政策化、法定化,在国际贸易中减少制度差异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第二,多数“一带一路”国家属于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在传统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一带一路”国家应把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合作的重点放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保护领域。我国可以联合适当数量的“一带一路”国家作为发起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支持下,早日成立“一带一路”国家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地理标志专家组,开展协议的调研、起草工作,尽早完成“一带一路”国家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地理标志三份协议的磋商、起草,并逐步落实实施。如果“一带一路”国家能够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创新方面先行一步,不仅可以为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作出重要贡献,也可以较好体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资源优势,适当平衡发达国家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
全面强化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建立授权审查高速公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倡导、我国在2011年启动的一项国家间专利管理授权部门合作机制,目的在于减少重复审查、提升授权效率、节约申请成本等。至2020年底,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与世界上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合作协议,加速了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其中,“一带一路”国家域内合作伙伴16个,覆盖面尚有较大增长空间。未来应加大推进力度,一方面,尽快与更多的“一带一路”国家签署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合作协议,并落实实施;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这一合作模式,把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扩大适用到商标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品种权审查等知识产权的国际授权机制中,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国际合作机制。只有“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授权的知识产权数量、质量大为增长后,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才能具备坚实的创新成果权利基础,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合作才能更加行稳致远。
全面深化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合作,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的公开和通联,是强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应有内容,也是保障“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有序推进的支撑手段。“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中的信息,一般应当包括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授权程序、保护途径、交易等信息模块。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开、通联可以分步实施。首先,在“一带一路”各区域国家或国际组织,建设各区域知识产权信息通联平台,如东欧区域各国可依托欧洲专利局建设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区域可依托欧亚专利局建设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等等。其次,在各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的同时,我国要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总平台,开展信息检索基础服务和信息导航、信息挖掘等高端服务。待各区域平台建设运行正常后,再进一步实现区域平台知识产权信息的联通共享。“一带一路”国际知识产权平台建设中会涉及信息的跨境、保密、安全问题,但通常知识产权的多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这方面的障碍相对容易突破。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合作,保障国际投资与贸易。首先,可以通过与沿线国家签订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协议的方式,在条件具备、确因投资贸易需要时,与沿线国家在驻在国使领馆互派知识产权专员或设置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知识产权专员或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驻在国知识产权信息,掌握本国在驻在国投资、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发布驻在国知识产权维权风险,为本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咨询和帮助等。其次,深化开展与沿线国家特别是与东盟各国、东欧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保护合作。建立“一带一路”司法判决、仲裁裁决协助执行机制,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典型保护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定期交流机制,建立“一带一路”国家跨境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合作,深化知识产权文化交流。深化“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需要培育大量的专门人才。培养“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专门人才需要创新和畅通两条路径。第一,在我国专门院校的知识产权专业、国际贸易专业中,开设“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系列课程,通过规范、系统的学历教育,培养一批“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人才。第二,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授权、法务、中介、执法等机构在职人员的系统培训,培养一批在职在岗的“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人才。当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设了几期培训班,但培训人数仍然较少、培训主题覆盖范围不大,尚未启动与沿线国家的联合培训。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局可积极联合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以色列专利局等国家局,联合启动“一带一路”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合作培训项目,定期开展针对“一带一路”国家审查授权、法务、中介、执法等机构各领域知识产权在职人员的交流培训,满足“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的实际需求。
通过全面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有助于在新时代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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